土地所有权纠纷与案外人异议之诉冲突时的救济途径


基本案情

        A公司因借款纠纷诉将自然人甲诉至法院,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自然人甲归还A公司借款20w,同时给付1w的损失赔偿金,同时双方约定于调解协议生效的次日履行。后来甲并未按时履行义务,A公司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在执行期间又达成了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甲将纸制品机械设备、房屋16间抵押给A公司,且将厂房占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A公司,该协议得到了执行法院的确认。

       在案件的执行程序中,乙、丙二人以上述和解协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由其承包经营为由提出了执行异议,但被执行法院驳回。后二人上访,上级法院函示下级法院予以纠正,执行法院作出了撤销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在新裁定作出的时刻,原执行程序已经完结,因而法院告知乙丙二人另行起诉。

流程分析

       一般的调解协议没有即判力,但是经过法院实体处理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强制执行,调解协议效力存在瑕疵的,只能通过再审进行处理。与此类似的是和解,在庭审中和解既可以制作调解书也可以撤诉。执行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法院确认后会产生中止执行的效力,协议履行后终结执行,若甲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A公司可以选择就和解协议起诉,也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若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未经过法院确认,那么在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时甲可以提起执行行为之诉。

     后来乙丙介入,法院应当对乙丙的要求进行审查,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裁定中止或是驳回,但是这个裁定只是程序法意义上的,最终结果需等待再审或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结果。判决或是裁定本身出现错误,那么必须通过审监程序解决;如果判决或是裁定本身没错误,也可能会出现裁定中止执行或是裁定驳回申请两种结果,但这时实体结果要通过法院的执行异议之诉确定,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的可以提出许可执行之诉,裁定驳回申请,那么介入人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

    但是根据行政法的规定,土地确权类案件复议前置,这也是法院不予受理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权威判例中指出在此类情况下允许案外人(此案中的乙丙)直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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