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征收拆迁中,行政机关不能委托协议约定规避其职责
(2020)最高法行再203号 刘长江、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
廊坊市政府主张,征地拆迁专项指挥部作为甲方与乙方万丰公司在《工程拆除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应在拆迁户签约腾空后,三日内组织人员施工。万丰公司向征地拆迁专项指挥部出具的《拆迁施工沟通函回复》也载明,其作业人员系因误认为刘长江名下的房屋已经签订协议从而进行了拆除。因此,本案应由万丰公司承担违约施工、违法拆除的相关责任,而不应由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与民事主体之间委托代理的一般规则不同,行政主体虽然可以通过委托方式,来组织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但其法定职责,不能通过委托方式假手他人并推卸责任。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廊坊市政府具有组织实施案涉征地拆迁工作的职责,就意味着其虽然可以委托相关主体具体落实拆迁工作,但也同时要尽到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并承担受托主体实施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正因如此,在刘长江就相关民事主体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受理案件的法院均以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为由将案件裁定驳回。因此,廊坊市政府以委托协议的约定,规避法定职责和相应法律后果的主张不能成立。廊坊市政府如认为万丰公司超出委托范围实施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国家最终承担,可在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向万丰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