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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事实合同的三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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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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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开工日期变更的情况下,竣工日期推定为随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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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九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的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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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承包人在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为冲抵工程款与发包人就涉案工程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视为承包人已对优先受偿权进行了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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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合同约定进度款主张程序,但又未明确约定预期视为放弃主张变更款项权利的,法院不能直接引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判定承包人逾期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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