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程序、期限提出工期索赔的,若其能证明工期延误系发包人存在过错,法院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工期索赔款项


(2015)民申字第482号   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建设工程  工期索赔  发包人过错

申请人主张:

百仕公司申请再审称,1、双方签订的《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涉案工程的计价定额并未约定,才在后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计价适用当地1996年定额。对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青岛立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适用2003年定额,鉴定涉案工程造价为35357662.62元,二审判决予以采纳,并认定百仕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错误。2、双方对涉案工程的工期约定为517天,实际工期为1204天,签证确认的顺延工期为100天,实际延误的工期是587天。对此,如因百仕公司的原因造成,根据约定一建公司应在28天内向工程师或直接向百仕公司提出工期索赔。事实上,一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从未向百仕公司提出过任何工期索赔请求。可见,应认定一建公司已经放弃工期索赔。况且,一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延误的工期587天不应负担责任。因此,二审判决认定百仕公司承担70%的责任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百仕公司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2、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一建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

根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双方签订的《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工期为517天,一建公司实际施工期为1204天,扣除百仕公司签证同意顺延的100天及工程量增加应顺延的64天后,工程逾期523天。对此,从双方往来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来看,百仕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拖欠工程款、供材不及时,以及直接将部分工程对外发包等是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一建公司组织施工不力是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二审判决酌情认定百仕公司承担70%的责任,一建公司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百仕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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