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中欠付工程款不包括利息


(2017)最高法民终130号    金义祥、株洲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判决主文第二项将银泰公司连带责任的范围扩大至“工程款及利息”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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